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
  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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