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指令書作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調度員於指令書正本上之紅筆書寫理由後將事由通知站長。
  二、站長接獲前款通知應復讀指令書抄本,經調度員確認與正本一致後
      ,依調度員之指示在指令書內記錄理由,然後向調度員復讀對照。
  三、調度員於確認前款站長復讀之內容無誤並通知站長互記作廢時刻後
      以紅筆書寫×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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