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書作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調度員於指令書正本上之紅筆書寫理由後將事由通知站長。 二、站長接獲前款通知應復讀指令書抄本,經調度員確認與正本一致後 ,依調度員之指示在指令書內記錄理由,然後向調度員復讀對照。 三、調度員於確認前款站長復讀之內容無誤並通知站長互記作廢時刻後 以紅筆書寫×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