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鹵化烴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HFC-23、HFC-227ea藥劑、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十七條之二至第九十七條之十規定。但於防護區域
內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
以第九十七條之三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
,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及前條說明三。另因鹵化烴滅火藥劑FK5-1-12對
    於本編防護對象之滅火效果尚無明確論據供參考,爰本編鹵化烴滅火
    設備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HFC23、HFC-227ea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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