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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