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93
人,瀏覽人次:
89861666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相關令函
(4)
相關判解
(55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