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
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公職人員罷免案電子連署系統連署人以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連署,該系統
介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對連署人戶籍登記資料,其效力等同於檢附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故公職人員罷免案電子連署系統未有增設上傳連
署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功能之必要,爰第二項增列第十二條第六款「
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
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於電子
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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