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
  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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