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
  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並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派下員對於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異議時,管理人
  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
  給抵價地。
  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
  其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前三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抵價地分配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規
  定完成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
  更名發給抵價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