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建立測繪地圖之標準程序及編纂方式,以規 範政府機關作業,並提供民間製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