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
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
者,免附。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增訂權利人申請發還經囑託登記為
國有之神明會名義土地時,應檢附之文件;並因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
項已無申請發給價金規定,爰刪除第二項申請人就是類土地申請發給
土地價金時,得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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