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得調整
底價再行標售、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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