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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 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 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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