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專業機構,其認可之申請、發給、
  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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