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
    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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