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除司法假期外,應常住辦公,司法假期之日期及期間由法院定之。
  法官得有定時假期,其日期及期間,由法院斟酌海牙與各法官住所之距
  離定之。
  法官除在假期或因疾病或其他重大原由,不克視事,經向院長作適當之
  解釋外,應常住備由法院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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