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除司法假期外,應常住辦公,司法假期之日期及期間由法院定之。 法官得有定時假期,其日期及期間,由法院斟酌海牙與各法官住所之距 離定之。 法官除在假期或因疾病或其他重大原由,不克視事,經向院長作適當之 解釋外,應常住備由法院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