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派遣國及使館館長對於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概免繳納國家、區
      域或地方性捐稅,但其為對供給特定服務應納之費者不在此例。
  二、本例所稱之免稅,對於與派遣國或使館館長訂立承辦契約者依接受
      國法律應納之捐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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