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軍人死亡經追晉(贈)官階者,依其追晉(贈)官階議卹,其增加之撫卹
金,並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但原階核卹較優者,從其原階發給卹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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