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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 應設置備查薄,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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