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
  應設置備查薄,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