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筆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作成之處所及年、月、日、時。
  二、仲裁人、書記員及通譯姓名。
  三、仲裁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姓名,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
  五、進行之內容。
  筆錄應由仲裁人及書記員簽名,仲裁人有不能簽名者,由其他仲裁人簽
  名並附記其事由。獨任仲裁人因故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員簽名,並附記
  其事由。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
  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當事人得向本會請求抄錄筆錄。
  筆錄,應自判斷書交付或送達兩造之日起保存十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