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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 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 他說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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