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許可翻譯之重製物,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著作之著作名稱。
  二、原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原著作發行人之姓名或名稱。
  四、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
  五、依出版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六、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之年、月、日及文號。
  七、銷售之區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