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許可翻譯之重製物,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著作之著作名稱。 二、原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原著作發行人之姓名或名稱。 四、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 五、依出版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六、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之年、月、日及文號。 七、銷售之區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