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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 各該單位名義行之,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本陳送第一層主 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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