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以接通左列機構為限:
  一、一端為總機構,另一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兩端均為同一機構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租用機構,另一端為電信機構。
  四、一端為電力公司之變電所,另一端為該所供電之用電機構。
  五、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管理局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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