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
  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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