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會計事項應有合法憑證證明,從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填製、記
  帳,以迄報表之編製,其全部工作過程,應便於追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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