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
  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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