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員工發薪由秘書室主辦,出納人員依據人事室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
  會人事室、會計室核轉後陳所長核定,由出納人員按時發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