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
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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