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
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
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
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或月退休金。
已依前項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
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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