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 終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一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 職最後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抵銷後不足過 一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