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
      終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一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
      職最後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抵銷後不足過
      一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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