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或
助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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