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二、考核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良全國職業介紹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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