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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 知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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