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
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
,不得拒絕。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
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定要求指定課程之時數。
二、增訂第二項,為因應重大法令修正或政策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
調訓專責及技術人員,以利其瞭解法令及政策現況。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因應新增調訓,爰將得申請延訓之
訓練類別,修正為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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