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清理機構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工作者,應於
  本辦法發布日後三個月內,填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登記表,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並於本辦法發布日後一年內取得許可證
  。
  前項清理機構於登記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清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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