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為健全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
  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第一項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其淨值之金額應逐年於新年度開始
  一年內調整補足之。
  漁會信用部未達前項最低標準者,財政部得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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