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 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第一項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其淨值之金額應逐年於新年度開始 一年內調整補足之。 漁會信用部未達前項最低標準者,財政部得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