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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如須領回自行辦理過戶,應於發行公 司停止過戶開始日之二個營業日前,以相等價值現金清償或他種得以抵繳 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向本公司辦理調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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