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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汽車所有人逾自動繳納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緩者,代收機構不得 收繳罰鍰。但以信用卡轉帳或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經公路主 管機關核准方式繳納罰鍰者,仍得依標準表逾期繳納之規定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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