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
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
效力。
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
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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