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之:
  一、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甄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執行律師職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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