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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曾任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資格之審查)
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之: 一、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甄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執行律師職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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