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通知設置者限期遷移或為
必要之處置,屆期未遷移或處置者,市政府處設置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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