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不得突出法定之建築線、牆面線或基地地界線;其勘驗尺寸及竣工 尺寸應合於下列之容許誤差: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其他 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 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