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不得突出法定之建築線、牆面線或基地地界線;其勘驗尺寸及竣工
尺寸應合於下列之容許誤差: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其他
    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
    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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