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收到所屬機關依前條規定編送之績報告後十日內,應詳予審
  核並彙總編製所屬機關工作績效檢核報告,隨附所屬機關績效報告,分
  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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