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
  填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
  配,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
      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其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
      而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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