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工作者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
    ,立即恢復原狀。
三、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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