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工作者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 ,立即恢復原狀。 三、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