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設備之基礎,依左列規定:
  一、地基之容許承載力應就基礎地盤之性質狀況、載重情形等因素加以
      綜合考慮決定之。一般土質基礎非根據實地試驗結果,設計地基承
      載力不得高於每平方公尺十公噸。
  二、地基不良時,應採用打椿等方法使其不致發生不均勻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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