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設備之基礎,依左列規定: 一、地基之容許承載力應就基礎地盤之性質狀況、載重情形等因素加以 綜合考慮決定之。一般土質基礎非根據實地試驗結果,設計地基承 載力不得高於每平方公尺十公噸。 二、地基不良時,應採用打椿等方法使其不致發生不均勻沉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