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改良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工廠未經合法設立或登記者,其設備不予補償(助),但有左列情形者
  ,依其規定發給:
  一、僅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工廠,其營業項目與產品相符者,依查定
      額百分之八十發給,但營業項目與現場不符者,則依查定額百分之
      五十發給。
  二、未有營利事業登記,僅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者,依查定額百
      分之五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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