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未經合法設立或登記者,其設備不予補償(助),但有左列情形者 ,依其規定發給: 一、僅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工廠,其營業項目與產品相符者,依查定 額百分之八十發給,但營業項目與現場不符者,則依查定額百分之 五十發給。 二、未有營利事業登記,僅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者,依查定額百 分之五十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