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未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除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外),如無危害公共安全、妨礙交通或違反其他法規之情形者,得自本
  自治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辦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經
  許可者,由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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