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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教育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別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本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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