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購置不動產於完成訂約手續後,管理機關(含單位)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辦
理公證後,於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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