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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購置不動產於完成訂約手續後,管理機關(含單位)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辦 理公證後,於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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