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用或機關裁併撤 銷或其他原因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有關機 關接管,其因機關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 前項接管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